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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9 17:26:29 股吧网页版
中国石化: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2026 年 1 月 9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中国石化”)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其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公司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有关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中国石化董事会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参股公司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准确,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
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及时,是指公司应当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各上市地同时(时差引起的差异除外)向所有股东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根据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披露相关信息,但是对非实质性且不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及相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信息,在遵守有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有所不同。

第六条 如公司信息按照不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则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则和格式要求进行披露;如不属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均要求披露而仅是个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事项,则公司应根据各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八条 除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任何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语种应符合各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同时采用中外文文本时,应尽最大努力使中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内控制度,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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