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6 年 1 月 9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简称“有关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推动公司提升治理水平,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等工作,并履行董事会授予的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应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选任与离任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有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其中,若出现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有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有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执行。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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