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2026 年 1 月 9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良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简称“有关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且人数最少为 3 人,其中
至少包括 1 名符合有关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人士(简称“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且不得同时出任多于 6 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或 GEM 上市的公司的
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每名独立董事必须使香港联交所确信其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足以令其有效履行该职责,可确保充分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公司至少有 1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六)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不含担任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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