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2026 年 1 月 9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或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简称“《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石化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和中国石化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化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统称“各单位”),参股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若中国石化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则该等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述的涉及中国石化的生产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符合中国石化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中国石化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披露。
第四条 中国石化发起的针对其上市子公司或者其他上市公司的、能够对该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但尚未公开的信息,构成该公司的内幕信息,中国石化就该等信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起的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二)持有股份或者控制该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拟将所持该公司 5%以上股份进行质押、托管、设定信托或者所持该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四)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法院裁决禁止转让所持股份。
(五)出现与中国石化有关的传闻,对该公司的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其他可能对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内部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内幕信息流转及登记管理工作,并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该公司,配合该公司按其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送工作,且应当配合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及/或其下属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规定》有关内幕信息管理的规定,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是指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的确认、知情人的确定、登记、告知、报备、交易情况自查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管理层应当保证本办法的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入档和报送工作。各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负责做好业务办理过程中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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