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2026 年 1 月 9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实现公司公平的企业价值,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六条 公司应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及执行主体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执行主体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总部其他部门与分(子)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与股东持续保持沟通。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主持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等)。
第十条 副董事长、董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董事会办公室在境外派驻投资者关系代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三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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