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6 年 1 月 9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简称“战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可设副主任 1 名。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
指定的委员担任。
战略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由公司根据需要按照前述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补充委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立咨询委员,咨询委员应战略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
(一)研究并审查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
(二)评估公司经营发展重大风险、机遇及影响。
(三)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单个项目进行研究,
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应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董事的要求,对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研究,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和调整建议。
(五)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战略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组织检查公司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战略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行其职责;如未设副主任或者副主任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 1/2 以上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战略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的 5 日内
签发召集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战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必要时。
(二)2 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提出提议的委员应当同时提供审议事项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议案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前递交议案及其他有关说明材料。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需要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审议的事项,需履行规定程序后方可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战略委员会主任。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 10 天通知委员并发出会议材料,
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 5 天通知委员并发出会议材料。
会议材料包括会议召集人签发的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会议通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相关会议文件。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或者书面材料可以采用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呈送委员。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任何委员可放弃要求根据本规则规定的时间获得会议通知和材料的权利。委员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者到会时提出未收到通知或者材料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
第十五条 所有的战略委员会会议均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除现场会议方式外,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