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1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开程序......1
第一节 一般规定......1
第二节 议案的提出......2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3
第四节 会议的召开......3
第五节 会议的审议与表决......5
第六节 会后事项......7
第三章 附则......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董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保障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高效和审慎的决策,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
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包括:
(一)年度业绩董事会会议
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及
处理其他有关事宜。年度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应保证公司的年度报告可以在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向股东派发,保证公司的年度初步财务结果可以在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公告,并保证股东年会能够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
(二)半年度业绩董事会会议
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2 个月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
半年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三)季度业绩董事会会议
会议在公历 4 月、10 月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第 1 季度、第 3 季度的季度报
告。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的 10 日内签发召
集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提议时;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所有的董事会会议均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除现场会议方式外,在保障董事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书面议案会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只要与会董事能够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或者举手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及意见等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或者举手表决意见相一致,如存在不一致,仍以召开会议时的表决意见为准。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采用现场、视频、电话等会议方式的,可采用书面议案方式开会,即将拟讨论审议的议案内容以书面形式派发给全体董事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书面签字手续,除非董事在决议上另有记载,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第二节 议案的提出
第七条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董事提议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的提议事项;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五)总裁提议的事项;
(六)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需要召开该等公司的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议案提出人
应在会议召开前递交议案及其他有关说明材料。涉及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需要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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