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1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2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集......2
第二节 股东会的提案......3
第三节 股东会的通知......3
第四节 股东会的登记......5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6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8
第七节 会后事项......11
第三章 附则......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简称“有关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含股东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城市或者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公司采用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的,应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表决程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召开。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负责提出提案。对前述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负责提出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负责提出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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