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1-27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临2015-06
转债代码:110015 转债简称:石化转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赎回“石化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石化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14号文核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公开发行了人民币23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石化转债”)。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发字[2011]13号文同意,230亿元石化转债于2011年3月7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代码“110015”。石化转债期限为自发行日起六年,自2011年8月24日起进入转股期。
本公司于2011年2月18日刊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本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满足可转债赎回条件的情况下,如本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发布赎回公告,具体程序将按照届时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司A股股票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1月26日连续30个交易日中已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石化转债当期转股价格(人民币4.89元/股)的130%(即人民币6.36元/股),首次触发石化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经批准行使关于石化转债的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石化转债全部赎回,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和/或董事长授权的一名董事具体办理赎回石化转债的相关事宜。
本公司将尽快披露《关于实施“石化转债”赎回事宜的公告》,明确有关赎回程序、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等事项。
承董事会命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黄文生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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