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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7 17:09:41 股吧网页版
华能水电: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邮编 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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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以及现场见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卫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200,86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捐赠情况及 2025 年度对外捐赠计划的议案;

7、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及综合计划的议案;

8、 关于聘请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额度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列于本次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均按照本次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系统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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