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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2 19:06:30 股吧网页版
华能水电: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3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 年 5 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邮编 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目录

一、 关于“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更新情况 ...... 4
二、 关于“发行人的业务”的更新情况 ...... 6
三、 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更新情况 ...... 6
四、 关于“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更新情况 ...... 7
五、 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更新情况 ...... 9
六、 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更新情况...... 9
七、 关于“发行人最近三年对公司章程的修改”的更新情况...... 9
八、 关于“发行人的税务”的更新情况 ...... 9九、 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事宜”的更新情况···· 9
十、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更新情况 ......10
十一、 关于“对《募集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的更新情况......10
十二、 关于“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的更新情况 ......10
十三、 无更新事项法律意见......11
十四、 结论意见......11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华能水电”)的委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发行人拟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 亿元(含 60.00 亿元)的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于 2024 年 3月 28 日出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针对《法律意见书》核查事项截止日至《关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核查事项截止日期间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实的更新与进展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更新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包括有关事实陈述和结论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或已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做的律师声明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同样适用。除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应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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