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规范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术语和定义
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性履约保函、抵押、质押,以及共同借款、联合承租、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具有担保效力的行为。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
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4 职责
4.1 财务与预算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
保合同的审批、反担保合同的签订、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的管理等工作。财务与预算部负责制定担保方案及预算计划,提交公司相关决策审批流程。
4.2 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按照事权在先、财权在后、事权与财权相协同的原则,
发挥法律审核等过程管控作用,配合审核融资担保方案合规性、必要性、资金用途及额度等。
4.3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担保方案、预算计划,并按要求开展信
息披露。
5 担保对象的审查
5.1 严禁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得对个人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按股比提供融资担保。
5.2 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原
则上不得对控股子企业超股比担保,确需超股比担保的,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5.3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a)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
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b)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c)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d)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e)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f)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g) 其他重要资料。
5.4 公司财务与预算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对外担保出具明确的同意或反对的书面意见。
5.5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a)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b)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c)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
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d)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e)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f) 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g) 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6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6.1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6.2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如果有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该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6.3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a) 单笔担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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