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东 方 华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CAPITALLAW&PARTNERS
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34th Building, Hongqiao State Guest House, 1591
邮编:200336 Hong Qiao Road, Shanghai,p.c: 200336
电话:+86 21 68769686 Tel:+86 21 68769686
传真:+86 21 58304009 Fax:+86 21 58304009
网址:http://www.capitallaw.cn Web:http://www.capitallaw.cn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变更现场会议地址的公告》《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和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上刊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
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变更现场会议地址的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进行了变更调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 年 4 月 23 日 14:00,召开地点:上海
天诚大酒店 9 楼 905 会议室(上海市徐家汇路 585 号),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
年 4 月 23 日至 2025 年 4 月 23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 系统 投票 平台的 投票 时间为 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 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