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证券代码:600019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草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或“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指引》”)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及《指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指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44,000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78,208.4749 万股的 2.02%。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40,000万股,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0.91%,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84%;预留授予 4,000 万股,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09%,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8%。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5.限制性股票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宝钢股份A股普通股。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49元。
6.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涉及的首次激励对象不超过1,900人,具体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技能等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8.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9.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权益数量
比例
第一个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1/3
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1/3
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1/3
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0.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2024年EVA不低于9.05亿元;2024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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