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3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关于全面推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和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业绩以及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工作。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内设机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制度。集团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组成包括集团总审计师、集团审计部、审计分中心以及基层单位依据相关规定保留的审计机构。
集团总审计师为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协助集团公司党委(及其下设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集团审计部为集团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部门,在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业务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资主体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分中心为集团按照“审计机构集中”的内审体系建设要求,同时根据集团下属二级单位的地域分布、业务板块、经营规模、管理层级或管理跨度划片设立的审计部分支机构,受集团审计部委托或授权开展具体审计业务。
保留的审计机构主要指上市公司、集团委托管理单位等特殊情形下设置的基层内审机构。除上述情形外,集团各基层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置审计机构和配备审计人员,仅配备必要的审计工作联系人员。第五条 审计人员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条件应得到有效保障。聘任或解聘审计人员,应事先征求集团公司审计部的意见,并报审计部备案。内部审计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以及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了解相关的经济、工程技术和港口专业知识。总审计师的人选应符合市国资委的相关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相关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除应届毕业生外,应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资格、后续教育培训等,所在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保证。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按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检查和评估,并接受出资方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条 集团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订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定后发布施行;
(二)指导、监督、检查集团审计分中心、保留审计机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拟订集团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向集团公司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四)按集团公司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集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网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实务与审计理论研究的学习交流和相关的业务培训,加强内部审计业务协作,保证审计信息畅通。
第十一条 审计分中心在集团审计部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其具体职责由集团《审计分中心管理规定》另行规范。
第十二条 保留审计机构的单位按照本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济效益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组织对子公司的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并对经营业绩及有关
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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