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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管理制度,规范以总裁为首的公司经营班子的经营行为,提高经营管理质量和效率,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裁是公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
聘兼任总裁,总裁也可由董事兼任。
第四条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经理情形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第五条 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聘任或解聘总裁必须有董事会决议。总裁因故离任必须向董事会提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与职责
第八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奖惩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和副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福利计划,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经董事会授权由总裁决定:
(一)决定任何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二)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的对外投资及对外投资的变更(含合营的股权投资,及合伙、联合体及其他类似安排等),资产租入或租出,收购、兼并,债权、债务重组,借款及具有借款性质的负债,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以及重大业务计划、投资计划、预算或营运计划的批准或对该等计划的实质性修正等事项;
(三)决定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四)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的现金或证券类委托理财事
项;
(五)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项除外)。
在决定相关事项是否属于本条所列事项时,应将一系列相关交易视作一个单项交易,并将所有相关交易涉及的金额汇总计算。
第十条 总裁在聘任部门负责人和下属公司主要经营者时,应事先进行严格考核,广泛征求意见,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总裁向董事会提议聘任和解聘副总裁、财务总监和副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以书面报告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聘任和解聘的意向和理由。
第十二条 总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总裁在主持和决策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时,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积极防范经营风险与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总裁应遵守下述各项规定:
(一)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关联关系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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