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职责权限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审计委员
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占全体董事 1/3 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监督、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调;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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