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法保证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四条 公司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而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主办人,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销机构、评级机构等,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债券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债券投资者,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债券信息应当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认可的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所有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 债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公司应当为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做好债券信息披露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执行。负责公司债券发行的职能部门应牵头撰写披露文件、核对相关信息等。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向信息
披露的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和负责公司债券发行的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债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保证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及时获取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所需的材料文件等;
3、负责保管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债券信息的备查文件等;
4、组织完成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布置的其他具体信息披露事务。
(二)负责公司债券发行的职能部门的职责
1、负责牵头组织起草、编制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
2、负责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主动就上述事项通报情况、提供文件,做好配合工作;
3、掌握履行债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保证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 债券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
第十一条 债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报告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于债券发行前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等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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