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应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相关事务,并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需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新任董事会秘
书。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任职资格证明。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四)最近 3 年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