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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运营更健康、合理、合规,强化董事会对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预算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预算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职责权限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预算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预算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占全体董事 1/3
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预算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六条 预算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选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预算编制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二)审查年度预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检查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结果发表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预算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预算委员会可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可以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工作组为预算委员会做好相关议案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预算委员会根据工作组提供的材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临时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出席时应指定其他 1 名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二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含 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预算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量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三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
第十四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亦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工作组成员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预算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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