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年5月30日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国际港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
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下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与《上海国际
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
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和所作的说明(无论书面或口头)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
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本所律师假设公司向本所
律师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无任何隐瞒、欺骗或虚假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
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5 月 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se.com.cn/)上发布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2)(下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投票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并确定了股权登记日。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东大名路 358 号
国际港务大厦多功能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网络投
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布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8 日,
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30 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6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18,583,549,5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216%。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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