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联人、以及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为其拆借资金、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向其提供的资金,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
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
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
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
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签署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
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使用,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
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
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
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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