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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18:47:14 股吧网页版
日照港:日照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
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依规签署并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相关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
滥用股东权利、控制地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妨碍公司或者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不得组织、指使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通过网络投票、
累积投票、征集投票权等方式保障其他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他股东合法权利的行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
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作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
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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