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
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
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
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
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
关规定履行资金审批手续。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三)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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