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8-10-25
中国民生银行债务重组损失管理办法
(2008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务重组行为,推进不良资产清收化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
计准则》、本行《公司章程》和《基本财务规则》(民银发[2007]44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在本行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
的情况下,本行作为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
做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债务人的资产清偿其债务;
(二)将对债务人的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股权;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权本金、减少债权利息等,
不包括上述(一)、(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项贷款、贴现、各项垫款、进出口押汇、
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以及拆放金融性公司等业务的债
务重组损失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分支机构及各事业部。
第二章 债务重组损失的范围
第六条 为了尽早清收债权,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债务重组
可能由于本行作出让步而产生损失,具体包括:
(一)本金减免损失;(二)利息减免损失;
(三)抵债资产不足值的损失;
(四)其他损失。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际债务重组损失的处理,其他债务重组
方式,如置换抵质押物、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或
机会损失,按照本行其他规定处理。
第三章 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原则
第八条 债务重组过程中,应根据下列原则判断本行是否可以作
出让步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一)原债务人是否确实出现经营和财务困难,难以归还全部债
务;
(二)是否有利于及时清收债权,并有效避免债权损失进一步扩
大;
(三)经过重组后的债权整体风险是否较原债权有所降低。
第九条 在选择重组方式时,应以债务重组损失最小化为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现金清偿优于非现金清偿。
第十条 单一客户债务重组损失金额高于500万元(即损失金额
≥500万元)时,必须经过总行稽核部门稽核认定,明确有关机构和
个人的责任后方可进行重组。
单一客户债务重组损失金额是指:单一客户债务重组减免的本
金、利息或抵债资产不足值导致本行债权损失的合计金额。其中,抵
债资产不足值的损失,为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抵债部分债权的金
额。第四章 债务重组损失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债务重组损失应按照本行有关规定进行逐笔申报、逐
级审核和集中审批。
第十二条 逐笔申报。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条件申报债务重组
损失。申报债务重组损失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债务重组损失申报表(格式见附表);
(二)债务重组情况说明(借款人和保证人情况、清收情况、债
务重组原因、债务重组方式、债务重组损失的详细情况等);
(三)债务重组材料(债务重组协议草稿等);
(四)稽核部门对重大债务重组损失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申报单位提交的债务重组相关材料如为复印件、电子版,应对复
印件、电子版的真实性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逐级审核。申报单位负责提出债务重组方案,核定债
务重组损失,并将相关方案和材料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门。总行资产
监控部门初审后,上报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议。涉及重大债
务重组损失的,总行资产监控部在受理申报后,应及时通知总行稽核
部门,对重大债务重组进行专项稽核。
第十四条 集中审批。凡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损失,应根据审批
权限的相关规定集中进行审批。
(一)单一客户债务重组损失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下(即损失金
额≤5,000 万元),根据我行相关授权规定执行。
(二)单一客户债务重组损失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即损失金
额>5,000万元),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是债务重组损失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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