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本公司、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包括以下情况:
(一)所有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公司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简称“交易所”),并按规定方式通过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
(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有关重要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董事会办公室,总行各部门、各分行和附属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和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五条 信息披露形式主要是:招股说明书(或其他证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在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临时报告、在本公司网站发布的信息披露报告。
第六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审核意见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当鼓励主动、及时地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及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网站披露。
在非交易时段,本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上市规则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上市规则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发布的信息披露报
告,在本公司网站披露或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并发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审定和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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