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香港证监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他境内外相关证券监管规定(以上统称为“证券监管规定”)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满足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审批要求的情况下,本公司的信息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本办法所称
信息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所定义的信息及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原则。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应严格按照证券监管规定、本办法及本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办理。
(二)审慎原则。本公司应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孰严原则。本公司应兼顾上海、香港两地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定,遵从孰严的原则对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认定和办理。
(四)保密原则。本公司应对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采取妥善到位的保密措施,要求知悉信息的人员就此严格保密。
第五条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
披露。
第七条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关连交易)的相关规定,关连交易规定的豁免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的交易:
1. 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2.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日常业务中,向关连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收取的财务资助、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董事提供赔偿保证等;
3. 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发行新证券;
4. 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5. 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回购证券;
6. 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
7. 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8. 共享行政管理服务;
9. 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及
10. 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如有)进行交易。
第八条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采取并持续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相关信息尚未泄漏(包括没有传媒或分析师报告对该信息做出报道或评论);
(三)知悉相关信息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量或价格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应当履行本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条 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行、附属机构根据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要暂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