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诚信、独立、勤勉的原则,审阅了本行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材料,对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行与董监高及其相关关联方关联交易
《关于本行与董监高及其相关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议案》已履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董事会审议程序,董事对本人及其相关关联方与本行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上述事项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是本行与董监高及其相关关联方发生的日常金融产品、服务关联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行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行独立性。我们同意本行与董监高及其相关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本行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关于本行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
议案》已履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董事会审议程序,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核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人民币 1,398 亿元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议案中关联交易是本行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行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行独立性。我们同意本次核定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郭庆旺 丁 益 赵 红
陈胜华 祝小芳 彭龙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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