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3 19:03:35 股吧网页版
华夏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 2025 年 5 月 13 日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章程后同步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 -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3 -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4 -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5 -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7 -

第一节 一般议事规定...... - 7 -

第二节 特别议事规定......- 11 -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12 -
第八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13 -

第九章 附 则......- 1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及决议水平,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作为本行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合法权益。本行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之术语之含义及未载明之事项均适用本行章程之规定,不以本行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援引的依据。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参加股东会会议,并参与股东会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则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本行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六)对本行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行章程;

(八)对聘用、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代表本行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听取审计委员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报告;

(十一)审议本行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转股、派发股息等;

(十五)罢免独立董事;

(十六)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本行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本行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应当在前述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书面报告本行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独立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