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 2025 年 5 月 13 日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章程后同步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 -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3 -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4 -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5 -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7 -
第一节 一般议事规定...... - 7 -
第二节 特别议事规定......- 11 -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12 -
第八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13 -
第九章 附 则......- 1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及决议水平,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作为本行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合法权益。本行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之术语之含义及未载明之事项均适用本行章程之规定,不以本行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援引的依据。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参加股东会会议,并参与股东会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则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本行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六)对本行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行章程;
(八)对聘用、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代表本行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听取审计委员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报告;
(十一)审议本行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转股、派发股息等;
(十五)罢免独立董事;
(十六)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本行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本行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应当在前述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书面报告本行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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