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皖通公司”或“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以及召开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研采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调研会、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形式满足投资者、新闻媒体、证券机构等对象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需求的相关活动,旨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制定未来重大经营计划,专利获得政府部门批文,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以及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基本目的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的基本目的:
(一)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畴,有利于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三)通过强化接待管理与约束,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建立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透明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七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本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预约登记管理原则。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必须进行预约登记,并报董事会秘书批准;
(四)现场登记管理原则。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必须于现场对特定对象身份信息予以登记并详加核实;
(五)归口管理原则。公司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口接待参加调研、
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特定对象。
第三章 来访接待工作的沟通内容
第八条 来访接待工作中与来访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
(二)披露的法定信息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说明,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