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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6 16:49:21 股吧网页版
皖通高速:皖通高速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7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公司”或“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公司各种主要会议(经营例会、绩效对话会、月度经营分析会等),以便全面掌握公司信息,为投资者提供满意的解答。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公司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控,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和妥善处理。

第七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沟通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二)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三)投资者大会、“一对一”会谈;

(四)分析师会议、实地或网上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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