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公司”或“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指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它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的内容。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遵守相关规定。
第六条 对于未在公司公告前使用公司相关信息而无法律依据需要报送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管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等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时间,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所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醒书》(附件),董事会秘书室应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查。具体登记要求依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需报送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时,应将报送的资料送
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在董事会秘书室登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皖通高速法〔2023〕36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提醒书
附件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提醒书
单位(个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