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积极作用,保证董事会日常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一节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及解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基本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或
(五)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的。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
(二)公司聘任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三)《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七)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一名或两名自然人共同出任。在二人共任的情况下,董事会秘书的职务应由二人共同分担;但任何一人皆有权独自行使董事会秘书的所有权利。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当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董事会秘书的保密职责和保密义务贯穿于他的整个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的一段持续期。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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