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公司”或“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并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会议案、董事会议案;
(二)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五)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以及由此形成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议案;
(七)公司重大交易事项;
(八)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
(十一)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六)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六)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二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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