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公司”或“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是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重要指引和依据。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提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以协助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以及公司审计部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并协助委员会取得履行职务所需的资料。
第二章 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且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一名独立非独立董事具备上市规则第 3.10(2)条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审计委员会主席应为独立
非执行董事。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a) 该名人士终止成为该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
(b) 该名人士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由董事会委任,并由董事会发出委任书。获委任人员应在 7 天之内将愿意接受委任的书面通知交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其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时,须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其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责。
第三章 权限及职能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勤勉尽责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而非享有独特的权利,无权取代董事会业务管理的功能。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担任公司与外聘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2)主要负责就外聘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3)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4)就外聘审计机构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核数的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效,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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