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26 16:48:45 股吧网页版
皖通高速:皖通高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7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订、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室制定和修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披露。

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本制度第三条所涉人员和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承办信息披露日常工作,董事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三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送联交所和上交所。

第十二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须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