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公司”或“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其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责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
(三)公司委派至子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和联络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以及联络人;
(五)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确认各自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公司子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确认各自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向董事会秘书室备案。前述联络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5 日内向董事会秘书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各单位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 报告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包括拟订工作计划、组织人员调配、向董事会呈报重大事项并提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公开披露该等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事项的登记、报送及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人在以下事项发生时,必须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人在上述交易(不包括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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