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0 17:05:50 股吧网页版
包钢股份:包钢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和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5-079
债券代码:175793 债券简称:GC钢联0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和修订《公司章程》及

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和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

根据上述规定及监管要求,取消监事会是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顺应新《公司法》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必要举措。为此,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3 名监事正式卸任监事职务。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一)完善法定代表人、股份发行等规定

1.新增法定代表人辞任、补选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2.衔接新《公司法》关于面额股、无面额股、类别股的规定,完善面额股、类别股的相关表述。

(二)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

1.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

2.修订股东会职权。

3.修改股东会召集与主持、代位诉讼等相关条款,降低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

(三)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

1.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明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

2.将战略及 ESG 委员会更名为“战略、风险及 ESG 委
员会”,并增加相关职责。

3.修订董事会职权相关内容。

4.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性及任职条件、基本职责及特别职权等事项,完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5.修订董事任职资格,新增职工董事设置和选举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等条款。

(四)相应删除监事会的相关内容

取消“监事会”设置后,相应删除“监事会”章节并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此外,明确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强调内部审计对财务、内控、风险等事项的监督,完善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等规定,并调整“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表述,统一数字的格式,将部分条款序号做调整顺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相应内容。

特此公告。

附件: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左栏划线部分为删去内容,右栏加粗部分为修改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