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4-01-13
证券代码:600010 证券简称:钢联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4-00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于2004年1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17人,实到董事17人。本次会议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王伟、侯玉林、霍智河,列席
了会议。由于2002年11月28日本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已经到期,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形势发展和本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本公司就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重新审议,并就以下事项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格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
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
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针对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资格进行了认真检查,认为本公司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的议案;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人民币18亿元。
2、票面金额:本次钢联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钢联转债")按面
值发行,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3、期限:本次钢联转债自发行之日起期限为5年。
4、利率及付息:债券的年利率为1.1%-1.9%。自钢联转债发行之日起每下一
年的该日为付息日,付息日的前一日为付息债权登记日。对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
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钢联转债持有人
,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公司可转债利息。若付息登记日为非交易日,则以付息登记日
的前一个交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钢联转债持有人为基准。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
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已转换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已申请转换为股票的
钢联转债不再支付利息。
5、转股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其调整原则
(1)转股价格的确定
钢联转债的初始转股价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平均收
盘价格为基础,上浮0.5%-20%,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最终确定初始转股价格。最终
确定的初始转股价将在《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2)调整原则
根据《可转债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进行了送红股、增发新股和配股、派息、分立与合并等情
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
换价的累计调整。调整办法如下:
设初始转股价格为P0,每股派息额为V,送股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新
股价或配股价为A,则调整后的转股价为P。
(1)送股:P=P0/(1+n);
(2)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3)两项同时进行:P=(P0十Ak)/(l+n+k):
(4)派息:P=P0-V;
(5)三项同时进行:P=(P0-V+Ak)/(1+n+k);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分立或合并等其他原因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
化时,公司将依照可转债持有人和发行人现有股东在转股价格调整前后的转换价
格计量的权益不变的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调整转股价格。
依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转股价格的调整日为转
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
6、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2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低于当时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
超过20%的幅度内降低转股价,并且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审议修正转股价格的
董事会召开日前3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董事会对此权利的
行使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
当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为20%以上或连续12个月中公司认为需要多次修正
转股价格时,须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按本条上述规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本公司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
股权登记日暂停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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