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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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而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0日14点00分在上海市申昆路588号A栋A2-101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 15 日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3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18,618,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5.0526%。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其身份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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