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03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65
债券代码:136522.SH 债券简称:16首股债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6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9日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发行的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9日支付自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6首股债”,债券代码为“136522.SH”
3、发行总额:10亿元人民币
4、债券期限:5年期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3%,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6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
8、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间每年的7月7日为本期债券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资信评级情况:2018年5月28日,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A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16首股债”的票面利率为3.3%,每手“16首股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3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6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7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首股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限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按利息额的20%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每手“16首股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6.4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证券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证券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按利息额10%缴纳企业所得税,每手“16首股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9.7元(税后)。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