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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事业部、区域公司、子企业。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的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本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子公司实施的同样应遵守本
办法。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体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并统筹协调公司财务
管理中心、项目管理中心、内控管理部门及募集资金运用的部门、事业部、区域公司、子公司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公司募集资金的拨付、使用、变更及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使用,包括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建立健全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和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并动态监督募集资金专户资金进出使用情况。按照公司资金管理使用程序将募集资金拨付至事业部、区域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负责拟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运用的部门、事业部、区域公司、子公司按照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其他部门、事业部、区域公司、子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风控中心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
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财务管理中心于募集资金到位前设立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集中管理;并于账户开设当日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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