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防风险”作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运作,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有效识别研判、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审议指导内部审计监督、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公司章程》和本规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程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忠实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从独立董事中提出合适人选,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因委员离任导致委员会成员未达五名,或因独立董事委员辞任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规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程第四条的规定在六十日内予以补足,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须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支持,承担委员会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财务会计部、纪检监审部等职能部门为委员会履职提供对口支持服务,其中纪检监审部对委员会负责,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指导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报酬的建议;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审议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自主变更、审议需董事会审定的其他财务类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对企业治理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督导,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建议;
(五)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七)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重大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工作计划和报告;
(八)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九)制定董事会定期风险报告,分析经济运行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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