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等人员。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进展、变更情况: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4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以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以上。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1、拟与关联方发生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担保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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