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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4 22:17:58 股吧网页版
东风股份: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5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
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偿债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其他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若经证监会核准和经交易商协会注册通过发行的证券品种均在存续期

内,公司依法在证监会、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时间应保持一致。若某一种证券品种到期偿还或终止发行,公司涉及该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告终止。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或平台披露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
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
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公司可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投资
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除董事会秘书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公众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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