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
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定期报告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在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八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现场考察调研活动,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重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上述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的职责。见面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报中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加强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计划。内控评价应基于业务循环,依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分层次进行。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审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归口管理部门应在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前,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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