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晚间,白云机场(600004)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被申请人”)近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情况如下:
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迪岸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岸公司”)履约保证金714.78万元;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万元;本案受理费117719元、处理费29334元,仲裁费合计147053元,由申请人承担88232元、被申请人承担58821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白云机场表示,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判决对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回溯前情,广告公司与迪岸公司签署《2023年广州白云国际机场T1航站楼广告经营合同》(以下简称《T1广告经营合同》)。由于迪岸公司单方面主张因重大客观情况出现变化,合同存在履约不能,要求提前终止《T1广告经营合同》。
双方签署了《仲裁协议》,广告公司将有关争议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迪岸公司向广告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4777.96万元、赔偿金2524.57万元。广告公司于2025年8月6日向申请人发送《付款通知书》,因迪岸公司对《付款通知书》内容存在异议,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另据白云机场2025年9月公告,迪岸公司因重大客观情况出现变化,与广告公司协商提前终止《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及GTC广告媒体经营招商项目(2024)合同》(简称《T2广告经营合同》)。迪岸公司赔偿广告公司1个月广告发布费(按所在经营年度月平均广告发布费预收款计算)的赔偿金,赔偿金含税金额为2555.54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白云机场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号航管公司”)同样陷入经营合同纠纷。
1月19日,白云机场公告称,广州德高空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空港”)因经营合同纠纷起诉二号航管公司。二号航管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驳回广州德高空港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白云机场此前公告,2017年,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上海”)与二号航管公司签订《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及GTC广告媒体建设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经营合同》)。同年,德高上海在广州设立全资子公司德高空港。2018年,德高上海、德高空港与二号航管公司签署三方协议,约定由德高空港执行《经营合同》。
德高空港认为,二号航站楼入驻航司情况与《经营合同》签署时的预期情况存在差异导致广告营收损失,向被告致函提出减租或采取替代补偿方案的申请未获得同意,就《经营合同》的履行争议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级市场上,截至2月5日收盘,白云机场涨0.21%,报9.64元/股,总市值248.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