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证券代码:600004 股票简称:白云机场 公告编号:2025-021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裁决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2024)穗仲案字第 12064号案件被申请人,(2024)穗仲案字第 19244 号案件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号航管公司”)近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4)穗仲案字第12064 号)和《裁决书》((2024)穗仲案字第 19244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3 年 5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二号航管公司与北京沃捷文化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沃捷”)签署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及 GTC 广告媒体经营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合同》),授予北京沃捷有偿使用白云机场二号航站楼及 GTC 规划范围内广告资源经营权,北京沃捷向二号航管公司支付广告经营权转让
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二号航站楼及
GTC 广告媒体经营项目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2023 年 9 月,因北京沃捷未按《广告经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号航管公司根据《广告经营合同》违约终止条款的约定,书面告知
北京沃捷即日起解除《广告经营合同》,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解除二号航站楼及 GTC 广告媒体经营项目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因就合同解除之后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问题存在争议,北京沃捷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2024)穗仲案字第 12064 号),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25)。
二号航管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要求北京沃捷就违约行为赔偿损失,并向广州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24)穗仲案字第 19244 号),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请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6)。
二、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一)(2024)穗仲案字第 12064 号案件裁决情况
(1)对北京沃捷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2)本案受理费 303,186 元、处理费 90,956 元、仲裁费合计
394,142 元,由北京沃捷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2024)穗仲案字第 19244 号裁决情况
(1)北京沃捷向二号航管公司支付广告经营权转让费用本金12,836,120.21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本金 12,836,120.21 元为
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23 年 6 月 3 日计至实际付清为
止),并向二号航管公司补偿空置期损失 159,505,315 元(上述北京沃捷应付至二号航管公司费用,在北京沃捷支付给二号航管公司的175,783,333.33 元履约保证金予以扣减);
(2)北京沃捷补偿二号航管公司律师费 80,640 元、保全费5,000 元、保全担保费 219,495.43 元;
(3)二号航管公司补偿北京沃捷律师费 75,000 元;
(4)对二号航管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5)本案受理费 1,385,396 元、处理费 415,619 元、仲裁费合
计 1,801,015 元,由二号航管公司承担 846,477 元,北京沃捷承担
954,538 元;本案反请求受理费 8,550 元、处理费 3,000 元,反请求
仲裁费合计 11,550 元,由二号航管公承担 3,465 元、北京沃捷承担8,085 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判决对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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