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写字楼 2 座 3501 | 100004
Suite 3501, China World Office 2
No.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China | 100004
电话/Tel: +86 10 5649 6000
传真/Fax: +86 10 6505 9422
fenxunlaw.com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有资格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就题述事宜出具中国境内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2 月 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发行人出具了上证上审(再融资)
〔2025〕39 号《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就其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正文
《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其他
4.1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航空性延伸服务业务包括广告业务,发行人及下
属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销售、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请发行人说明:(1)广告业务、互联网业务的具体业务内容、经营模式、报告期各期的收入、利润规模及占比情况;(2)是否存在其他文化传媒业务、互联网平台业务,相关业务模式、收入及利润规模及占比情况;(3)公司是否具有相关业务开展的资质,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从事广告业务、互联网业务的具体业务内容、经营模式、报告期各期的收入、利润规模及占比情况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