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04-05-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邯郸钢铁:关于“邯钢转债”转股事宜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4-05-22

证券代码:600001 证券简称:邯郸钢铁 编号:临2004-008

债券代码:110001 债券简称:邯钢转债

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邯钢转债”转股事宜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转债代码:110001转债简称:邯钢转债

转股代码:190001转股简称:邯钢转股

转股价格:5.34元/股

转股起止日:2004年5月26日—2008年11月25日

转股部分上市交易日:申请转股,交割确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转股后的下

一个交易日)

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发行字【2003】135号文批准,于2003年11月26日通过网下配售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上共发行总额为2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根据《可

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20亿元“邯钢转债”自2004年5月26日起

可转换为本公司 A股股份。公司已于2004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邯钢转债”转股事宜的公告,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本公司再次提醒广大可转债投资者:

一、邯钢转债的发行规模、票面金额、转股起止期限

1、发行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

2、每张面值100元,共计2000万张,即200万手;

3、转股起止期限为2004年5月26日至2008年11月25日

二、转股的具体程序

1、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及转股申请的手续

可转债持有人可以依据本募集说明书的条件,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在转

股期内的“转股申请时间”,随时申请转换为本公司 A股股票。

持有人申请转股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按报盘方式进行。持有人可以将自己

帐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持有人提交转股申请,须根据

其持有的可转债面值,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申

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股份数。

与转股申请相应的可转债总面值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申请转股的股份须

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

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应计利息。转股申请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若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大于该持有人实际持有可转债能转换的股份数,上交所

将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超过部分予以取消。

2、转股申请时间

持有人须在转股期内的转股申请时间提交转股申请。转股申请时间是指在转

股期内上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除了其间的:

(1)在可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本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本公司须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3、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上交所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同

时记加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

4、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登记机构将根据托管券商的有效申报,对持有人帐户的股票和可转债的持有

数量做相应的变更登记。

提出转股申请的持有人在转股申请的第二个交易日办理交割确认后,其持有

的因转股而配发的本公司普通股便可上市流通。

因转股而配发的本公司的普通股与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享有同等权益



5、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事项

转股过程中有关税费需由持有人自行负担,除非本公司应该交纳该类税费或

者本公司对该类税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三、其他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邯钢转债的所有条款,请查阅刊登在2003年11月21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 t t

p:// w w w. s s e. c o m. c n)和本公司网站( h t t p:// w w w. h d g t

. c o m. c n)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应条款。

四、咨询情况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路232号公司证券部

公司电话:0310-607……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